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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娜丽与被执行人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娜丽,姜淑芬,裴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林娜丽,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淑芬,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裴禄华,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龙潭区。申请人林娜丽与被执行人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执字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案件已经委托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执字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王殿胜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