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娜丽与被执行人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娜丽,姜淑芬,裴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林娜丽,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淑芬,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裴禄华,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龙潭区。申请人林娜丽与被执行人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执字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案件已经委托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执字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王殿胜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