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更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金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40号罪犯曾金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文盲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共同民事赔偿69011.70元。2011年3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3日、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金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曾金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