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82号罪犯陈树权,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树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吉刑一核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树权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8日9时许,陈树权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孙某文发生矛盾,在其家猪舍内,陈用斧头击打孙头、面部数下,致孙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陈树权抓获归案。陈树权可视为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钻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树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树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