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李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李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825号原告:刘志清。被告: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清与被告李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原告舒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减免。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