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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李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李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825号原告:刘志清。被告: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清与被告李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原告舒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减免。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