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尹国文与被告罗开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文,罗开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853号原告:尹国文,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被告:罗开六,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文与被告罗开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国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国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国文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