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德与被告甄世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德,甄世宏,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386号原告:李忠德,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娟,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世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荣,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德与被告甄世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德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公告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忠德。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