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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831号原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2019室。法定代表人:陈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计1192元,由原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文生代理审判员  黄冬月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