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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与张同国、第三人王相友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张同国,王相友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043号原告: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赵军士,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国,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乐县。第三人:王相友,男,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同国、第三人王相友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南乐县福堪乡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