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香弟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1刑申76号陈香弟:你因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335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6)闽01刑终46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追究陈承能、余乃文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能立案受理。现你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承能、余乃文将你非法拘禁并殴打致轻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原一审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是正确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