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改平与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改平,李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196号原告田改平,女,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金莲,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改平诉被告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改平经催交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