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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改平与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改平,李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196号原告田改平,女,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金莲,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改平诉被告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改平经催交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