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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成贤与杜生贵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贤,杜生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成贤。委托代理人:王棉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生贵。再审申请人王成贤与被申请人杜生贵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01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成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效,判决王成贤给付杜生贵林地补偿款,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解决林界纠纷达成协议,约定王成贤在领到林地补偿款后,按照征地标准支付杜生贵0.35亩的林地征地款,协议是双方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成贤在领到林地补偿款后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王成贤给付杜生贵林地补偿款4515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王成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源审 判 员  毛永鸿代理审判员  杨涵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