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01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建成与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成,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516-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成,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被执行人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申请执行人徐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3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216号左岸春天园E区车库-101至-134号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3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