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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高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杰,高洪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3187号原告王秀杰,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榛楷泡村*组。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伟,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秀杰与被告高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杰的委托代理人石云峰与被告高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4日,双方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时,双方约定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榛楷泡村4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离婚时,协议把房子给原告了。因为她起诉了,所以我就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离婚协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王秀杰办理位于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榛楷泡村4组产权证号为九村字第2006092057号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