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乡市河南师大附中双语国际学校与赵树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河南师大附中双语国际学校,赵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424号申请人新乡市河南师大附中双语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滑秀林。被执行人赵树民,男,汉族。姜延华,男,汉族。赵宁俞,男,汉族。申请人新乡市河南师大附中国际学校申请执行赵树民、姜延华、赵宁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树民、姜延华、赵宁俞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树民姜延华赵宁俞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树民、姜延华、赵宁俞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