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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石风祥与蒋晓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551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的房产。担保人石翠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蒋某某位于农六师五家渠市102团部第九区八一路楼房(兵房字6002第225号)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担保人石翠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华源·博瑞新村H2A-H2B栋13层1单元1301(乌房权证米字第20165080**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