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胜今申请执行张兵、姜三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今,张兵,姜三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兵,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姜三润,男,汉族,村民。张胜今申请执行张兵、姜三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兵承担张胜今的货物损失费100000元,由姜三润承担5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兵、姜三润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