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金山诉付勇、沈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山,付勇,沈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97号原告徐金山。被告付勇。被告沈秀平。原告徐金山诉被告付勇、沈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山诉称,2012年1月1日,二被告以建房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5分,于2016年1月1日还清。上款逾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到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5分标准,向原告徐金山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提供二被告具体明确的地址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因此,本案属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英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