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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宝,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38号申请人李安宝。申请人XX芳。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安宝与XX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安宝与申请人XX芳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11日经其它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宝安与XX芳自愿离婚。二、协议人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三、协议人双方婚后没有子女。四、协议人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各人自己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安宝与XX芳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