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9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文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91民初156号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区。法定代表人:肖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国,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进,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小芳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