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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赖章明与潘阳、赖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章明,潘阳,赖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290号原告:赖章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潘阳,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赖素云,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赖章明与被告潘阳、赖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为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章明、被告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2、被告偿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赖章明与潘阳商定2014年8月15日,潘阳所欠原告的26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分36期偿还,每月还款7220元,每月1日转账方式给原告,如果逾期未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潘阳自今分文未还,且无法联系到潘阳。潘阳与赖素云于2012年2月1日结婚,成为夫妻。婚后,潘阳开过理发店、洗车租赁行,潘阳为发展事业向赖章明请求借款260000元。因为翁婿关系,未让潘阳出具借条。之后,潘阳染上毒瘾,并长期在外保养一婚外女子。潘阳因为吸毒被问派出所抓捕,原告不堪潘阳堕落,且百般劝阻无果,潘阳与赖素云于2014年9月解除婚姻。2014年8月15日,在通泰派出所经民警协调,达成协议,潘阳亲笔书写欠条一份,并制定还款计划。如果逾期未归还,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潘阳辩称,书写欠条是在脑袋不清楚的情况下书写;借款发生在与赖素云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潘阳、赖素云共同承担;在外还有向其他亲戚的借款,赖素云也应当共同承担。被告赖素云辩称,该款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13年9月开始,潘阳就已经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在外同居,时间长达一年多。期间,本人与孩子均居住在父母家,潘阳也未给予伙食费,且回家次数少。2014年4月,潘阳因为吸毒被邵武市故县派出所抓获,从民警出了解,潘阳吸毒已达一年之久。离婚之后,在知道,潘阳有向赖章明有借款,该款潘阳是用于吸毒、挥霍、保养第三者,并未使用在当时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故该款不属于夫妻婚内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潘阳与赖素云原系夫妻关系,赖素云系赖章明之女。2012年起,潘阳陆陆续续向赖章明借款,截至2014年,潘阳共向赖章明借款260000元。该款主要用于房产贷款,以及购买租赁车行的汽车等生产生活用。2014年8月15日,潘阳向赖章明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赖章明借款260000元,并约定每月1日转账归还赖章明借款7220元。之后,潘阳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赖章明起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潘阳、赖素云于2014年9月3日经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章明与潘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潘阳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潘阳的借款发生在与赖素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赖素云共同归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赖素云提出的潘阳的借款是用于吸毒、挥霍、保养第三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赖素云的该项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从赖章明于潘阳各自书写的对账单上可以体现,潘阳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故赖素云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赖素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阳、赖素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章明借款260000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潘阳、赖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为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雯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