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366号罪犯王学忠,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学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学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忠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杲
代理
审判员 尹腾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