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执民字第4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42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泥山湾无门牌2,组织机构代码77927540-2。法定代表人:何伟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15)杭临商特字第64号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森林湖山庄76幢(76幢整幢)、77幢(77幢整幢)的住宅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森林湖山庄76幢(76幢整幢)、77幢(77幢整幢)的住宅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