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樊睿与徐辉敏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睿,徐辉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申15号申请再审人樊睿(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唐天年(系樊睿母亲),女,1945年12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徐辉敏(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再审人樊睿与被申请人徐辉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苏118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嗣后,樊睿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睿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徐辉敏于2012年12月19日向丁金霞借款5万元,由申请再审人为徐辉敏担保。2013年春节之后,丁金霞与徐辉敏失联,丁金霞在向申请再审人收取利息及罚金10500元后,便逼迫申请再审人于2013年6月18日重新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然后再将徐辉敏2012年12月19日的5万借条交给申请再审人。2014年1月,丁金霞持2013年6月18日申请再审人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再审人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支持了丁金霞的请求。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再审人向丁金霞支付了本金和利息。申请再审人为了行使追偿权,便以徐辉敏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徐辉敏偿还申请再审人代其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与罚金,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丁金霞交给申请再审人的徐辉敏2012年12月19日的借条,但法院却以不能证明两张借条之间的关联性为由判决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故申请再审人对原审判决不服,请求对原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主张2013年6月18日其向丁金霞的借款是由2012年12月19日为徐辉敏向丁金霞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对此,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张借条之间存在关联性,而申请再审人既没有提供丁金霞认可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徐辉敏认可的证据,故申请再审人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的证据不足,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