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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成永富、沈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永富,沈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08号申请执行人成永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沈卫清,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人成永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沈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92391元、执行费人民币5786元,合计人民币450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了15万元,其余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8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