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健锟与赖枝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健锟,赖枝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389号原告:程健锟,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兴,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赖枝祥,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程健锟与被告赖枝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兴,被告赖枝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166673.3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016年8月31日利息为388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是个体运输户,双方合作共同进行汽车运输。由于被告主要负责业务跟进,因此多数运费已由被告收取。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运费166673.3元,被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5月30日前及2016年9月30日前各偿还50000元,余款在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但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赖枝祥辩称:被告是与原告合作运输,双方在拆伙时经对数,被告是欠原告运费166673.3元,但在合伙时双方已约定,挂在被告名下的那1台车辆,被告出资10万元,余款由原告支付。但后来原告并没有按约定出资,全部车款由被告支付。在拆伙时双方又约定将合伙营运的3辆车的残值评估处理,被告占处理款3成,然后从处理款中偿还原告的运费。故被告认为应先将3台车辆处理后再清偿原告的运费。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及收据,是原件,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166673.3元,被告并无异议。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运费,责任在于被告。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赖枝祥清偿拖欠的运费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2016年5月31日起算。被告辩称双方有约定先评估3台车辆的残值,从车辆残值款中支付所欠原告的运费,对此原告并不确认,而被告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程健锟运费166673.3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程健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56元,由被告赖枝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