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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88058-4。法定代表人:张二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狸桥镇白马山庄,组织机构代码69109558-9。法定代表人:浦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