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武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建,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上诉人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被上诉人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德公司)尚未注销,被上诉人与留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在主张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已经接受留德资产,事实上留德公司已经不存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嘉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武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留德公司资产被依法拍卖,原告嘉冠公司为购买人。武建系留德公司职工,该公司被拍卖后,为留德公司职工问题,嘉冠公司安置被告武建等人。2015年7月末,武建被嘉冠公司安置为司炉工,月工资2800.00元,2015年12月末嘉冠公司通知武建放假,嘉冠公司与武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留德公司资产被依法拍卖,嘉冠公司购买。武建即为留德公司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嘉冠公司安置被告武建司炉工行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置,因此嘉冠公司应与武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即武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11200.00元(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计4个月,月工资2800.00元×4个月=11200.00元)。嘉冠公司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故武建被嘉冠公司通知放假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016年1月其应给付全额工资,之后超过一个支付周期,武建因放假,因未提供正常劳动,嘉冠公司按铁岭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给被告武建放假期间工资每月4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嘉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建支付双倍工资人民币11200.00元;二、嘉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建支付停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人民币2800.00元;三、嘉冠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时止,每月向武建支付放假期间工资440.00元。诉讼费10元(嘉冠公司已预交),由嘉冠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留德公司尚未注销,但其资产已经被依法拍卖,公司属于停产状态,武建与留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表面上尚未解除,但从实质上看有名无实,留德公司既不提供工作岗位,武建也不提供劳动,属于留德公司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嘉冠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并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留德公司净资产,对于武建而言为新的用人单位。嘉冠公司为武建提供工作岗位,武建付出劳动,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 琦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正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