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4)登执字第655号陈殿卿与赵天才、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卿,赵天才,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陈殿卿,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天才,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嵩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天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殿卿与被执行人赵天才、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裁定,将担保人赵广振所有的位于荥阳市通站路南段西侧(荥阳市兽医院住宅楼)1号楼406房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7010001**号)一套;担保人周淑敏所有的位于荥阳市演武路中段南侧13幢3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8010015**号)一套;担保人樊清耀所有的位于荥阳市演武路东段南侧鑫源小区2号楼3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4010315**号)一套;担保人王蕾所有的位于荥阳市荥泽大道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南侧意墅蓝山小区10号楼2单元2层204的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12010241**号)一套,上述共计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作出的(2013)登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殿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审判过程中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四套担保的四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广振所有的位于荥阳市通站路南段西侧(荥阳市兽医院住宅楼)1号楼406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7010001**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周淑敏所有的位于荥阳市演武路中段南侧13幢301号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8010015**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樊清耀所有的位于荥阳市演武路东段南侧鑫源小区2号楼301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04010315**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王蕾所有的位于荥阳市荥泽大道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南侧意墅蓝山小区10号楼2单元2层204房产(房产证号:荥房权证字第1201024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