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22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宗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宗喜,王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2327号原告: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绚,系公司经理。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程莉亚(特别授权),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喜,男,汉族,个体,现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杜平(一般代理)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绚,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原告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宗喜、第三人王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宗喜、第三人王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宗喜、第三人王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