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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为公与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江信用社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公,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江信用社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13136号原告陈为公,男,1959某年11某月28某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梅县区。被告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江信用社,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城大新路17B第**栋(运鸿苑)***号。负责人谢维忠。委托代理人凌传平、杨正茂,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为公诉被告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江信用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为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为公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公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为公负担。审判员  刘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