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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唐桂芳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太平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太平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665号申请执行人:唐桂芳,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许诗文,系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系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太平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9810451-3。负责人:黄炳辉,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66913.90元及受理费11559.18元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835.07元,本院已收取。本案尚余863686.1元未执行到位。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淑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