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喜凤与任兰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五四九厂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喜凤,任兰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五四九厂营业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117号原告:邱喜凤,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任兰学,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五四九厂营业所。原告邱喜凤与被告任兰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五四九厂营业所(以下简称南昌邮政五四九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邱喜凤诉称,原告在南昌邮政五四九营业所存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8万元,均为定期一年。被告任兰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原告的存款13万余元。南昌邮政五四九营业所未尽到审查责任,与任兰学是共同侵权人。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不当得利存款13万元和利息。被告南昌邮政五四九营业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昌邮政五四九营业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