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慎书现诉郭全喜、郭俊超、张要州、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慎书现,郭全喜,郭俊超,张要州,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慎书现,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全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俊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要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慎书现诉郭全喜、郭俊超、张要州、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全喜、郭俊超、张要州、刘红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全喜、郭俊超、张要州、刘红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