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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春黄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春黄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特150号申请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大楼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董事长。被申请人:金春黄,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春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