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吕书现、赵兴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吕书现,赵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法定代表人:周新伊,副行长。被申请人:吕书现,男,汉族。被申请人:赵兴琴,女,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书现、赵兴琴共同所有的价值为110000元的农副产品黑大片打瓜籽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B09**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扣押被申请人吕书现、赵兴琴共同所有的价值为110000元的农副产品黑大片打瓜籽,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