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媛媛与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嫒媛,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331号原告梁嫒媛,女,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江路122号一2。法定代表人王崇焕。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存在夸大宣传,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1026元;2、两被告依法赔偿1026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赔偿款10260元变更为3倍的赔偿金3078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嫒媛退还购物款1026元,原告梁嫒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涉案的27盒“传福堂龙脊通远红外治疗贴”给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嫒媛支付赔偿款307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温州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