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詹克志,吴娜,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法定代表人马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坚,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元军,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育慧里一区四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詹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詹克志,男,1959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娜,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30号。法定代表人詹克志,董事长。以上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詹克志、吴娜、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证书一案中,查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21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执行证书及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59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0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2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3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4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5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6号],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詹克志、吴娜、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第一期)本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代偿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担保金额的15%计算)、首创融资担保公司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执行中,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詹克志名下位于朝阳区X号房屋一套、吴娜名下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房屋一套、詹克志、吴娜名下朝阳区育慧里X室房屋。2016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财产通知书。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詹克志、吴娜、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