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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世伟与林芙蓉、刘燕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伟,刘燕婷,林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林世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燕婷,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芙蓉,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世伟与林芙蓉、刘燕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世伟要求被执行人刘燕婷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二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林世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