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梁自豪刑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梁自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梁自豪,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15组。本院在执行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梁自豪为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