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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宏群与姚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群,姚亚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031号原告:陈宏群,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姚亚旭,女,生于1987年5月26日,汉族,内乡县。原告陈宏群与被告姚亚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宏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群撤回对被告姚亚旭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