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宏群与姚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群,姚亚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031号原告:陈宏群,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姚亚旭,女,生于1987年5月26日,汉族,内乡县。原告陈宏群与被告姚亚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宏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群撤回对被告姚亚旭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