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XX与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谢XX,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谢XX诉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5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XX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审判员 李峥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