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引忠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引忠,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337号原告:刘引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复平,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法定代表人:张春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引忠与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引忠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引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引忠撤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刘引忠负担。审 判 长 刘光辉审 判 员 张亚斌人民陪审员 肖应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