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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世红与姜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红,姜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红,女,生于1969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姜德军,男,生于1961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杨世红与姜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世红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姜德军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81×××69账户的冻结。二、扣划卡号为81×××69账户中的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锋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