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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国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终562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国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国镇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莆田市区某某北街某号“某某雕刻厂”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该店门口的一樽刻有达摩头像的荔枝木材质的木雕(价值人民币12000元),并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把木雕运回其家中摆放。同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从被告人家中扣押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6)1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现场照片,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原审被告人陈国镇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国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陈国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国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陈国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国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