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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封水库、周宏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封水库,周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委托代理人:段立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封水库。被执行人周宏轩。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封水库、周宏轩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宏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10000元,其余部分每月给付500元,对第一期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封水库查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后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有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第一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