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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海军与冯军连、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冯军连,王晓阳,王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6民初2151号原告:冯海军,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连,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晓阳,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晓兵,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冯海军与被告冯军连、王晓阳、王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海军及其代理人李大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军连、王晓阳、王晓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10000元整;2、判决被告按50000元的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被告冯军连的丈夫,被告王晓阳、王晓兵的父亲王中才向原告和原告前妻申梅香借款50000元,并向申梅香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债权在原告与申梅香离婚时,由原告享有。2014年3月7日王中才与其妻子冯军连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借款数额包括本金50000元,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利息60000元,合计11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7日前偿还。2015年5月王中才因病去世。被告依法对借款及利息负有偿还义务。三被告未答辩,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王中才向原告冯海军和原告前妻申梅香借款50000元,并向申梅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申梅香现款五万元(50000元)王中才2008年4月利息2分。2011年10月原告与申梅香调解离婚时,约定王中才所借50000元债权,申梅香放弃由原告享有。2014年3月7日王中才与被告冯军连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冯海军现金11万元拾壹万元整,借期半年,到期九月份,空口无凭,立此据为证王中才冯军连2014年3月7号。借款到期后王中才、冯军连未能还款。2015年5月王中才因病去世。另查明,被告冯军连与王中才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晓阳、王晓兵系王中才儿子。本院认为,被告冯军连与王中才系夫妻关系,二人借原告款项,原告提供了2008年4月借条、2014年3月7日借条及离婚调解书为证,故原告与王中才、冯军连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年利率24%,且借款期限已到。故原告要求被告冯军连偿还借款110000元及按50000元的年利率6%支付原告从2014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继承人继承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015年5月王中才去世,被告王晓阳、王晓兵并未声明放弃对王中才遗产的继承,故被告王晓阳、王晓兵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军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海军借款110000元及从2014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晓阳、王晓兵在继承王中才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冯军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梦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