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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龚庆生与龚雷、施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生,龚雷,施卫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3106号原告:龚庆生。被告:龚雷。被告:施卫香。原告龚庆生与被告龚雷、施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庆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雷、施卫香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庆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龚雷系朋友关系,被告龚雷因周转资金需要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龚雷与施卫香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建材生意,与被告龚雷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7日,被告龚雷以银行转贷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龚庆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龚雷汇款人民币40万元。后两被告下落不明致原告催要无着。另查明,被告龚雷施卫香于1992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2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龚庆生主张被告龚雷向其借款40万元,有被告龚雷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证实,本院对案涉债权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龚雷理应予以偿还。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施卫香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龚雷、施卫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庆生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施卫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雷、施卫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陈春花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陆鸿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小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