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德力西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德力西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孝恩,陈玉麟,王英芳,叶华彬,陈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天湖东路6号。负责人:林仁德,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德力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1幢27层2705。法定代表人:陈孝恩,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与闽东西路交接处日月星城3幢902。法定代表人:叶华彬,经理。被执行人:陈孝恩,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玉麟,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英芳,女,汉族,1974年4月9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华彬,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生,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陈居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德力西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孝恩、陈玉麟、王英芳、叶华彬、陈居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