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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傅秀兰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傅XX,女,1957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王XX,男,1956年8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傅XX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4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XX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风险提示,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XX账户内有任何存款。现本院穷尽所有查询渠道,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44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傅XX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胡晓颖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常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