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岐支行与陈鹏、罗丽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岐支行,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陈权,缪爱珍,陈金堂,罗玲芳,陈鹏,罗丽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代表人:吴积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康、缪晋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权,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权,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爱珍,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金堂,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玲芳,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鹏,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丽庄,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岐支行与被告福安市正和船务有限公司、陈权、缪爱珍、陈金堂、罗玲芳、陈鹏、罗丽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497998.2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379.9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